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银行信息自愿披露假说”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运用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从信息不对称、银行的负外部性和管理者的角色冲突等几个角度进行了推论,解释了“为什么”需要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然后,本文对巴塞尔委员会所确立的银行信息披露标准以及新加坡、香港和韩国等三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得出了对实施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在论文的后半部分,本文先是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以论文前半部分的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为指导,在本文的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