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关系在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转变之后,又处于"从契约到身份"的法律规制现实。古典契约理论无法对劳动关系的多重属性进行解释,而关系契约理论则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释视角。在劳动关系中,选择、交换和未来意识共同交织于一体,契约始终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但劳动关系是一种长期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关系规范、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共同调整着劳动契约。用关系契约解读劳动关系,能够更加理性和客观地界定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为劳动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基础。为此,本文引入关系契约理论,从一个新的视角去解读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并从关系契约的角度来审视劳动关系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并作出评价。第一章,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与本质还原。本章通过考察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进程,认为人们必须打破古典契约理论的视野,从关系契约的视角来看待劳动关系的契约本质。劳动关系在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转变之后,又处于"从契约到身份"的法律规制现实。古典契约理论中契约据以存在的主体平等和契约自由的前提和核心理念在劳动契约中都出现了突破和变异,古典契约理论无法对劳动关系的多重属性进行解释。契约法作为一个体系来说不应当是封闭的、一成不变的,而必须不断地更始、变化,保持开放的态度。因此,我们必须将对契约的理解转入关系契约的视野下,才能够更好地把握劳动关系的契约本质。第二章,关系契约理论探析。本章阐述了关系契约理论的基本内容并作出评价。本章第一节通过对古典契约理论与关系契约理论的比较,探析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在契约的核心范畴是合意还是关系,契约规范的原型是个别性契约还是关系性契约,契约规范的侧重点是个别性规范还是关系性规范,契约法与社会的关系是剥离还是反映等问题上,古典契约理论与关系契约理论作出了各自的选择和回答。本章第二节评析了关系契约理论对契约法的发展贡献。关系契约理论通过对新型契约问题的回应,克服了古典契约理论的不足,使契约法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关系契约理论论证了"契约法不会死亡"并进一步论证了 "契约法的再生",最后,关系契约实现了契约法的价值多元。关系契约理论由于从社会视角、现实视角审视契约行为和规则,因此,其必然以多元价值作为自己的理论追求,并最终要实现契约法的团结和公平的价值观的转向。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关系契约属性。本章主要根据前面所阐述的关系契约的基本理论,论证了劳动关系的关系契约属性。不同于一般契约关系,劳动关系更符合关系契约理论中的关系性契约特征。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角色是具体而实体化的;劳动契约是一个继续性的长期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更为强调契约履行过程中的利益和负担的共有和分担;长期的劳动关系中经常伴随"交易专用性"投资的存在,契约法必须对此作出保护,限制当事人随意终止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交换至少部分地难以货币化或量化,这一点也根本不同于古典契约法所假设的简单商品交换式的个别性契约。如此种种,使得劳动关系与关系性契约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劳动关系具有典型的关系契约属性。第四章,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团结。本章通过关系契约对关系团结的价值追求来反观劳动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制度安排,进而作出解释和评价。关系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工具,也是增进社会合作的方式。契约法制度必须避免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促进双方当事人合作。首先,劳动关系中,契约团结的内部渊源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和集体合同中对关系各方权利义务的规范与平衡,而契约团结的外部渊源则主要来源于国家命令、习惯、漏洞弥补、公法性规范等。其次,关系维持规范是契约团结规范的强化和扩张,关系维持规范是关系契约法的价值体现。劳动法律制度安排中对劳动关系维持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期限的长期化趋势、灵活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包括可撤销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多方解决机制的合理构建)、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的限制和劳动关系终止时资产专用性的保护。第五章,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公平。本章通过关系契约所追求的关系公平来反观劳动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制度安排,并作出解释和评价。首先,劳动关系主体的界定对劳动关系公平有着实质性意义。劳动法律制度必须认识到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实质不平等,并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克服劳动关系中权力的内在不平衡性。劳动者的界定应该本着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加以确定范围,去强扶弱。此外,必须正视劳动关系是一个对立而统一的结合体。其次,劳动关系公平中实体和程序要求并重。劳动关系公平的实体追求有赖于劳动基准法的制度设置,借此来保护劳动者必要的最低限度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公平的程序要求具体体现在劳动法律制度中对劳动合同预告解除的程序公正要求。另一方面,程序公正还要求提防关系中的权力产生和限制,因此,劳动立法针对劳动关系中雇主的权力产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总之,笔者用关系契约理论解读劳动关系和构建劳动关系,目的就是为了更加清醒和理性地看待我们的劳动关系,将劳动关系置于社会大背景中去考察,正确认识关系规范、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正确处理劳动当事人的对立和统一,正确协调当事人的个人自治和国家干预,并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合理分配双方利益,防止劳动关系中存在的潜在不平等,惩罚劳动关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鼓励当事人的长期承诺和互惠共享,最终实现劳动关系自由和正义的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