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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3Q大战”的爆发,我们了解到伦理已经涉及到了网络领域。网络伦理是以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并属于应用伦理学领域的学科。网络伦理具有的应用性、开放性、虚拟性、互动性特征一方面奠定了网络伦理在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则暴露出传统伦理在网络环境下无法适应作为伦理规制作用的窘境。传统伦理对人们日常交流中善恶价值观的影响发展到网络环境影响人们日常行为习惯,这种反作用已经体现出网络伦理应该具有分享至上、一致同意、自律自重以及人文关怀的原则体系。并且,这种原则体系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丰富完善自身的内涵。然而,仅仅依靠网络伦理的“软”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网络环境出现的问题,必须在网络活动中加入网络伦理法律这种“硬”规范来保障网络用户的权益不被侵犯。近些年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已经暴露出缺乏针对网络伦理的法律规范所导致的问题。譬如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网络名誉权保护问题以及网络著作权问题等。这说明网络活动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同时,在网络伦理意义上,涉及到的是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律教育与法律制度等法律文化问题。甚至如今网络世界已经形成了网络终端服务商与网络用户两个群体,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反映了如今网络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虚拟工具,而它正在成为我们现实世界的虚拟延伸。网络中存在着的伦理问题也引申出法律的解决途径,而这正是法律文化的表现。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技术发展带动下的网络经济也快速发展起来。同时,因为网络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网络著作权之争,网络域名之争,乃至近两年发生的“3Q”大战都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下的道德不足与法律缺失。相比美、日、英等发达国家的网络法律规范,我国的网络立法起步较晚,规范的内容还不能满足当今我国社会网络发展的要求。当然,随着近些年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健全,特别是立法上的进步,使得我国网络法律规范有了长足的进展。2011年1月14日,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8月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不论从我国的部门规章到行业协会的公约都反映出网络时代伦理发展要求的法律条约的重要性。同时,在这些法律条约中如何更好的反映出网络伦理的大众认可性与可执行性也尤为重要,并将为今后的网络立法、司法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这也使本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得出了我国网络伦理的形成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通过反思我国网络伦理的现状、探讨在法律意识上以及网络伦理教育上我国存在的缺失情况,最终借鉴国外网络法律规制的特点,得出我国网络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制约因素,将成为日后互联网发展的关键点,并将影响相应网络法律规范的逐步形成。我国是工业化与信息化相结合发展的,因此,如何早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网络伦理发展模式,以及基于网络伦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行业准则将成为我国目前的紧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