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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特殊的人群,人们习惯把她们称做“两怀妇女”。所谓“两怀妇女”,是指怀孕妇女与怀抱婴儿的妇女,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还包括携带幼儿甚至未成年子女的妇女。正如她们所知道的那样,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法律对她们是有所保护的,不能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而对于携带幼儿及未成年子女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也不得不考虑孩子的照料抚养问题。所以,她们只会被取保候审。这条法律原本就不是个秘密,立法中对“两怀妇女”的保护也无可厚非,这主要是顺应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同时又体现了人道主义,避免株连无辜的胎儿及婴儿。但随着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在群众越来越知法、懂法之后,相应的负面影响也随即产生。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法律的仁慈、瞄准法律的漏洞对此加以利用,成为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司法机关对此类人群又无法采取强硬的限制措施,使他们成为了法律的空白。由于“两怀妇女”的特殊身份,使得大多数人对她们没有任何警惕性。她们以翩翩大肚或者怀抱着婴儿作为掩饰,成群结队的结伴而行,在人们上前询问或者逗孩子的时候把握时机,迅速下手,而一旦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窃也很少会将她们列为怀疑对象。这就使她们频频得手,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出现了一人带一村、一村在一县,人人靠此致富的恶劣后果。从犯罪类型上看,在杀人、抢劫等暴力型犯罪中,“两怀妇女”只占全部妇女犯罪的很小一部分。而在侵财类犯罪中“两怀妇女”所占的比例则大幅上升,可以达到此类妇女犯罪的一半以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则是对于暴力型犯罪,司法机关对“两怀妇女”也会实施逮捕、羁押,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而侵财类犯罪则被认为是轻微违法犯罪,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对于此类犯罪的“两怀妇女”基本就进行教育后一放了事,并不进行实质的管束,导致她们再次回到社会,反复作案,屡犯率高。改革开放以来,女性违法犯罪的比例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据统计,二十世纪50、60年代,女性刑事犯罪的比率占1-3%;70年代占5%;80年代占9%;90年代占10%;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达到了13%,而这个比例近年来更是在不断的上升。而随着社会城镇化、信息化的进程以及普法的不断推进,“两怀妇女”在获知法律对她们的“保护”后,便频频出击,挑战法律。由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两怀妇女”的诉讼过程遭到阻碍、判决后难以收监、收监后的执行困难等原因造成了对违法犯罪的“两怀妇女”大多是教育之后不再深挖打击、不了了之。而这也是导致“两怀妇女”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对“两怀妇女”采用私刑挑战社会法治、农村建设恶性循环的主要原因。同时由此更会引发家庭结构改变、儿童教育缺失等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象。对比境内外对违法犯罪的“两怀妇女”的处置方式,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境内司法体系内的处置还是较为单一和落后的,对她们的特别保护存在较大的漏洞,造成了在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中,对她们的打击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而其他国家对于此类人群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法律体系越完善,越是发达的国家,处置的方式越能平衡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两怀妇女”服刑虽有一定优待,但绝不是简单的不用坐牢。主要通过建立专门的羁押场所和推迟执行刑罚来实现对于违法犯罪的“两怀妇女”的处置。之所以在我国,“两怀妇女”难以被执行相应的实刑,主要就是由于在现有的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中都不能够在保证程序正常完整的执行的同时满足“两怀妇女”特殊的生理需求,保障“两怀妇女”及婴儿的根本权益。为了在对违法犯罪的“两怀妇女”的处置上体现公平正义、宽严相济的法律宗旨,减少“两怀妇女”利用法律保护反复犯罪的现象,在对我国现状的分析以及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后,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羁押场所、完善监外执行制度以及完善社会管理四方面加以改进。要破解对“两怀妇女”施法难的问题,根本上要做到的是填补目前法律上的漏洞。首先,要对违法犯罪“两怀妇女”进行分类刑罚,由于目前我国对于违法犯罪的“两怀妇女”适用的所有法条都是一刀切,没有对她们所犯罪行的类型、情节、主观心态以及犯罪次数加以区分,从而导致无论“两怀妇女”是出于何种主观心态违法犯罪的都被现行法律予以“保护”。而只有能在实际施行法律时体现出区别,可以依法施行分类刑罚。才能对“两怀妇女”给予有效震慑,遏制不必要的犯罪行为持续发生。其次,为违法犯罪“两怀妇女”制定专门审理程序,基于目前我国的案事件审理流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个案件从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到案件终审结束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应该对繁琐、冗长、低效率的案件诉讼审判流程进行改革,建立对于违法犯罪“两怀妇女”的专门诉讼程序,有效的减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减少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等待结果期间的煎熬,从而降低诉讼对她们心理和生理的影响。再次,对婴儿监护责任加以确定,在对违法犯罪“两怀妇女”的处置上,除了关注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外,对婴幼儿权益的保障同样是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在母亲被限制自由、剥夺监护权时,婴幼儿的监护管理应当如何确定和履行需要社会各部门合力给予解决。至此才能在施法时有底气、有方法,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违法犯罪的“两怀妇女”的强制措施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大多对“两怀妇女”采取监事居住或取保候审的监管措施;其次在宣判后,除个别重大案件外,一般对于“两怀妇女”的决定都是不予羁押。之所以形成这种对“两怀妇女”无法羁押的现象,根本原因就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中都没有适用于关押“两怀妇女”的专门场所。因此,要解决对她们无法羁押的问题,关键在于要为违法犯罪“两怀妇女”建立专门的羁押场所,包括监视居住的专门场所以及用以羁押的场所。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由于对她们不适用死刑,这是她们会受到的最高刑罚了,对于受该刑罚的尚可给予监外执行,那对于其他较轻判决的“两怀妇女”更能适用。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两怀妇女”利用这一人道主义制度逃脱监内执行。为此,需要对现有的监外执行制度从适用人员分类规定、监外执行责任认定、违反制度的处理方式等几方面加以完善。所有立法上的规定和法律实施中的改革,都是在“两怀妇女”已经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后对于她们处理的改变,而这只能从一定程度上给予她们威慑,但真正想要降低她们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更重要的是抑制在前。不仅仅是“两怀妇女”,在对所有违法犯罪的妇女的分析中不难发现,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弱的占很大比例,她们大多出生于农村地区,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对法律大多一知半解。因此,如果想要降低妇女的违法犯罪率,就需要通过合适的方式提升她们的法律意识,同时给予必要的保障,以此来强化她们对法治的认可。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分析“两怀妇女”违法犯罪的现状以及成因后,列出此现象的危害性,通过对比境内外对“两怀妇女”的处置方式,最终对如何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以及社会管理以减少此类人群违法犯罪的产生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