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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问题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平等就业也是所有劳动者的追求。如何保护女性平等就业问题关系着妇女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英国普通法并不禁止歧视行为,但随着英国加入各种国际组织及国内平权运动的高涨,在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对于禁止就业性别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对于同工同酬、性骚扰、母性保护等进行了详尽和周密的规定。此外,这些法律还规定了直接歧视、间接歧视、骚扰和受害等四种歧视形态,禁止在雇佣关中各个阶段的任何歧视。为了有效地防止就业歧视,英国依据《平等法》成立了人权与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应对就业歧视问题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英国的研究,可以发现,英国保障两性工作平等制度有几个特点:从消极的立法到积极立法保障的转变,实现从简单禁止性别就业歧视到积极立法对于女性就业加以保障;国家在推动性别平等作用上不断强化,强调国家应该对于性别歧视加以积极介入;为了有效实现效率和公正的平衡,推动策略上采取渐进方式。虽然我国女性在就业中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保护,但歧视现象还普遍存在。我国针对女性平等就业做了大量工作,相关法律制度还是不健全。法律禁止的歧视范围有限;法律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及救济措施不健全;立法本身存在歧视性的规定等等。这些不足从根本上造成了我国就业歧视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针对现存状况以及参考英国的经验,我国首先应将社会性别意识贯穿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全过程;其次,我国亟需制定《反性别歧视法》,解决以下问题:对性别就业歧视的范围加以界定,区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原告的责任;规定合理的责任方式;拓宽救济种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定相应的补救措施。最后,国家应积极干预性别歧视,建立平等委员会,实施性别主流化,建立家庭和工作的友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