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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的十八大的召开,“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文明,确保党的领导宗旨的先进性,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质和要求。虽然十八大以来,随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惩治腐败的全局性成果非常显著。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由于查处深度有限、预防机制不健全和监督体制乏力等原因,使得腐败成为我国部分政府官员们付出“低成本”得到“高收益”的选择性行为。每一个具备腐败心理动机的“潜在型腐败行为者”在着手谋划和实施腐败行为前都会自发的系统的理性的进行腐败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和分析,如果惩处成本远小于腐败收益,他们就会铤而走险。本文采用研究文献和分析论证的方法,从腐败的一般性概念分析腐败行为所涉及的经济学原理,结合科学论证界定腐败成本和收益的构成要素,并以柳州市的实际案例和案件数据作为基础,设置腐败成本与收益计算公式,以腐败的风险成本、查处率及腐败效益指标等数值,量化腐败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以及计算腐败群体的平均成本与平均收益,从而得出若要有效的遏制腐败必须加大腐败预判机制和查处力度的结论,最终形成加强执政理念教育、完善法治政府体制建设、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构建等三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