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大量鲜活的实质性材料,对于法官形成心证、做出公正裁决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可以使法官快速地了解案情的全貌,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也为法院节省调查案件证据的时间,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促进法官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而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则会模糊案件的事实真相,扰乱法官的视听,致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做出不客观的判断,进而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最终致使不公正的判决做出并影响司法公信力。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在理论上的直接来源为大陆法系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包含真实陈述与完全陈述两方面的内容。我国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虽然首次确定了当事人真实义务,但其内涵和具体规则仍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案件日益增多,情节也越来越严重的情形下,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当事人真实义务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本文首先通过阅读查找文献资料及检索研究真实案例,总结学术理论上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问题的探讨研究,了解我国立法中关于当事人虚假陈述问题的相关规定,发现司法实践中认定和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通过比较分析外国的相关制度,对我国规制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思路,对规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从立法上和实践的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