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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长期以来,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模式,过度重视家庭亲权,国家干预和介入不足,对家庭监护呈现放任主义。然而,在现阶段的媒体报道中父母作为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出现,例如父母使幼童长期处于挨饿状态、性侵、暴力伤害、遗弃幼童事件等。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监护已无法满足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监护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发挥国家职能、强化国家公权力对监护事务的干预十分必要。鉴于我国目前在干预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我们应当在立足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文章的主体结构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通过对邵某性侵幼女案件和徐某放弃抚养案件中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对比,从现实案例的角度论证国家监护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意义,同时从实践的角度引出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通过阐述“监护”的定义,对“国家监护”进行界定,明确国家监护“监督和监护”的两项职能,并对国家监护的特征进行分析,最后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功能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是国外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立法考察。该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关于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汲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最终得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评析。该部分通过对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当下国家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完善。针对第四部分对于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不足之处的论述,从国家监护的监督和监护两项职能出发,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