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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力求在市场上建立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竞争法的监管范围已经拓展到广泛的行业,但是在医药行业却常常显得力有不逮,这主要涉及到竞争法规制与专利权保护的平衡问题。医药行业中企业过于依赖专利保护制度,因为专利权赋予权利人合法垄断的权利,企业得以获得垄断性利润。考虑到药品的研发成本高、周期长,专利保护能够为新药开发提供足够的经济诱因进而驱动药品创新。然而,实践当中,企业的商业判断总是受到利益动机的驱动,换言之,企业是高度利润导向的,因此他们经常从事滥用专利权的反竞争行为。在医药行业,药品专利垄断的消极性越来越明显,利用专利权限制竞争的行为越来越普遍。故,如何在药品专利创新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众健康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是亟待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反向支付协议是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之间达成的一种和解协议,由原研药企向仿制药企支付价款,作为对价,仿制药将在约定期限内不进入市场,这种做法在医药行业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反竞争行为。通常情况下,仿制药进入市场后,因其低廉的价格将会快速占据市场份额,受其影响原研药企的销售利润会大幅下降。通过反向支付协议可以限制甚至排除来自仿制药的竞争,制药公司分享了药品的垄断性利润,这实质上是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增加了制药商的利润。反向支付协议始出于美国,在Actavis案中,通过合理原则下的反垄断分析方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反向支付协议可能具有垄断违法性,可能构成违法的反竞争行为,确认了该协议可以根据反托拉斯法受到规制。在欧盟,虽然关于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实践起步较晚,但其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欧盟已连续七年对医药行业企业间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管。目前,我国尚未出现反向支付相关案件,但实际上,我国已经具备出现反向支付协议的产业环境和制度条件。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创设专利链接制度,并且此后对其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其中诸多规定与《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修正法》极为相似,在美国这一法案直接催生了反向支付协议。此外,随着“专利悬崖”的显现,国内仿制药企与跨国原研药企之间的矛盾将更加凸显。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同时又面临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问题,我国对于仿制药的发展极为倚重。反向支付协议限制了仿制药进入市场的日期,有损医药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故此,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的角度出发,应该在违法推定规则下对反向支付协议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同时意识到,激励药品研发与保障药品可及性是解决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何在医药行业建立起激励创新的自由竞争市场环境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应该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针对反向支付问题开展工作,相关举措的实施将有助于我国医药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