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间组织是一个承载公民结社权、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众多内容的综合性命题。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逐渐唤起“公民意识”的同时,也让中国当下的民间组织重新定位自身的社会价值。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三部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民间组织登记制度,让政府在登记程序、登记条件、限制性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民间组织采取严苛的管控措施。从结社权理论分析,我国民间组织登记制度明显“重结社限制、轻结社自由”,难以满足公民结社需求;从行政许可的角度分析,我国民间组织登记制度中的政府行政行为不加区分地一概定位为行政许可不仅提高了民间组织的准入门槛,还会浪费行政资源、影响行政效率;从法人理论分析,我国民间组织登记制度迫使社会团体必须登记为法人组织的做法缺乏实际需要,造成大量非法人型民间组织面临合法性危机。总体来说,当前民间组织登记制度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可以从公民、民间组织、政府三个角度分析。从公民角度看,该制度影响公民结社自由的行使;从民间组织的角度看,该制度影响民间组织服务能力的提高和多元化的发展;从政府角度看,该制度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不利于有限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的构建。可以说,这种以“双重管理”为核心的民间组织登记制度正处于历史的十字路口,改革成为必然趋势。例如,深圳市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等特殊类型的社会组织登记,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登记环节,申请人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这一做法也得到了来自执政党政策方面的积极肯定。201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提到:“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政府对民间组织“收”与“缩”力度的把握,不仅决定了公民结社自由的行使空间和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路径选择,还在很大程度上考验政府对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驾驭能力以及对社会力量的包容程度。在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从理念更新和立法完善两个方面提出了对我国民间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建议。在理念方面,应该科学认识结社权,理顺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在立法方面,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民间组织法》或者《结社法》成为当务之急。新立法应该考虑重申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权、对民间组织分类管理、合理划分政府职能以及界定行政行为的性质、肯定同类型民间组织之间的合理竞争、完善民间组织登记制度的财税配套措施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