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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性是现代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我国由于特定历史条件、基本国策、城乡二元制模式、宪政观念以及民主体制等多种因素,对城市公民和农村公民的选举权作了差异规定。虽然选举法历经修改,这一差异逐步缩小,但根据现行选举法,城乡公民的选举权差异仍然十分显著。平等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法律的道德基础,作为对政治决策施加影响的权利,以户籍为依据对其进行区分是不合理的。
从中国社会现实来看,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城乡差距的扩大以及中国社会二元分治的结构被打破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对选举权的平等提出了现实要求。从法理的正当性看,农民群体利益的合理表达是我国民主制度建设、公民平等权原则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城乡选举权的平等化道路上,统一思想认识,找到一条适合当前现状的进路;加快立法改革,从法律上为城乡选举权的平等化提供依据;改革相关制度,包括人大制度、政治制度、推广民主理念,使城乡选举权从实质上达到平等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我国选举法关于城乡公民选举权差异规定的历史演变,并从五个方面分析了产生的原因。
第二部分对选举权平等的法理正当性和现实性进行探讨,指出选举权对民主制度建设的意义。平等的内涵及其价值基础,选举权的含义和性质,都决定了选举权的平等化是宪政平等性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人类共同的价值、世界选举制度的改革趋势以及“三农”问题的破题都指向了城乡选举权的平等化。
第三部分从我国的社会现状出发,分析了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命题的各派思想,并分析了其中不足。进而提出在立法上为城乡选举权的平等化破题,实现形式平等;并配套相关制度的改革和民主思想的渗透,最终实现城乡选举权实质平等。
文章力求以逻辑说理,以事实说话。全文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研究,注重其他学科尤其是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和统计数据等资料的运用,以期提出可靠的合理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