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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犯罪通常都是以出租、转让、散布等形式实施的。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普及,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成为网络犯罪中最常见的形式。本文根据网络传播行为的特点,从我国现有规定出发,对利用网络实施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首先,对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认为上传、链接等行为均可被认定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犯罪之传播行为。其次,本文对行为对象,即淫秽物品进行了探讨,认为利用网络传播的可显现出淫秽性的计算机数据等可被认定为我国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的范畴。最后,对刑法理论争议比较大的几种行为主体——尤其是网络服务商——是否能构成犯罪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