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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伴随着公众对矫正分配正义的呼声,以及国家立法的导向,对影响收入分配正义的实物、有价证券等有形或隐形的福利是否应当课税的问题也接踵而至。收入分配改革的突破点在财税制度,而财税制度中直接税税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又是最为直接有力的。然而,作为居于我国直接税制核心的所得税法均未明晰附加福利税的法律定位,附加福利课税制度在我国尚付阙如。反观我国税法实践,人们对是否应当课征附加福利税的观点莫衷一是,因附加福利税制度的“失范”所带来的避税现象也并不鲜见。事实上,在工资收入之外,附加福利的多少能直接反映出人们收入水平的高低差异,享受高福利待遇者所承担的税负偏轻,将带来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水平的不均衡,拉大了贫富差距,也将违背税收公平的宗旨。因此,将附加福利纳入课税范围,拓宽税基,是一个既关乎国家税收利益又关乎社会分配正义的问题,域外先进国家早就开始了对附加福利的税法规制并形成了独立开征及合并开征两种模式。借鉴域外经验,完善我国附加福利课税的相关制度对促进收入分配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包含导论共分为六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附加福利课税法律问题研究现状。大多数发达国家对附加福利课税都已有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国内研究者普遍认为应当对附加福利课税,并提出了单独设立附加福利税和将附加福利纳入现有所得税课税体系两种观点,同时对纳税义务人、课税范围、估价方式、税率等展开了讨论,指出现有的探讨尚处于试探层面,缺乏体系性和理论性论证。第一部分探讨了附加福利税的制度源流和理论基础。该部分首先对附加福利税进行了界定,将附加福利界定为基于雇佣关系给予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经济利益或经济负担的免除。该部分认为,附加福利税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平税负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并指出完善我国附加福利课税制度将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实现税收公平,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第二部分分析了附加福利税在我国的基本现状。该部分着重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角度出发,梳理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附加福利课税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虽已将附加福利所得纳入其课税范围,但却未明确附加福利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亦未有配套实施规则,使附加福利课税实际上处于失范状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抵扣规则明确了福利费抵扣限额,列举了一些抵扣项目处理规则,但存在着零散、不全面,与个人所得税不能对接等问题。第三部分考察评析了国外附加福利税制度。该部分认为,国外附加福利税制度可以分为“单独课税”和“合并征收”两种模式,并对“单独课税”模式和“合并征收”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其中,单独征收附加福利税的优点在于以雇主为纳税义务人,为所有雇员的附加福利所得统一纳税,能够简化税收征管,是以效率为主导的课税模式,但同时存在着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非效率因素的缺陷。合并征税模式能够以雇员为纳税义务人,将附加福利与个人所得合并课税,使附加福利受益人自己承担纳税义务,是以公平为主导的课税模式,但由于雇员对附加福利缺乏选择权,若简单将附加福利等同于工资、薪金收入就会存在不公平。第四部分是对我国附加福利课税制度的基本构想。该部分在理清我国制度现状和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将我国附加福利税纳入个人所得税体系进行分层课税的宏观构想。在微观建议方面,文章还对各课税要素展开了讨论,认为我国的附加福利课税制度应当从课税模式及纳税义务人选择、税范围的选择、计税依据、税率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等方面予以建立和完善。第五部分是结语部分。该部分对本文观点进行了总结,指出实现对附加福利的依法征纳税,使税务机关的征管有法可循,不仅是使纳税人享有公平税制的必要前提,也是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可忽略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