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复式预算体系的建构及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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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式预算是按照收支性质的不同,将一国政府预算年度内的财政收支项目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我国从1991年开始编制复式预算,1992年首次实行了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的双轨式预算。由于这种复式预算体系存在着不少问题,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时至今日,复式预算制度建设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复式预算体系并对其加以法律保障是我们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  撰写本文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分析复式预算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实施现状,设想构建符合我国基本情况的复式预算制度,并且提出修改我国《预算法》的对策建议。基于此,本文第一部分从政府职能转变、资本效率原理和财政管理需要角度,提出在我国实行复式预算的必要性,并且结合我国复式预算的立法和实行现状,提出改革完善我国复式预算体系的构想。指出,在我国应该建立由常规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家建设投资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体系。常规预算是主要用于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预算,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支出主要用于各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社会保障预算则是为了保证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而建立的预算,其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也是深化社保改革,加强社保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凭借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其主要在于解决已经形成的国有经营性资本的收益分配和保值增值问题。国家建设投资预算主要解决国家每个年度建设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问题。文章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逐一讨论这四个分预算的构建,分别从编制的必要性、编制目标、编制原则、编制内容、编制程序以及所涉及的部门权力义务角度来分别阐述。最后,文章第六部分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与复式预算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议,对复式预算的立法模式作出选择,并且提出修改《预算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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