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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个人信息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应用愈加广泛。行政机关通过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能更高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社会事务。因此,积极应用公共行政领域的个人信息成为了现代行政管理的必要途径。然而,目前保存在我国行政机关的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公开、窃取盗用等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权益。鉴于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和人格属性,如何保护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个人信息成为保护人格尊严和保持个人自治的关键。因此,对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不仅对于全面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明确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界限,合理合法利用个人信息履行行政职责具有现实意义。目前,在现代化行政管理下的个人信息呈现井喷式增加,造成了我国公共行政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分析我国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存在着法律法规中的个人信息权利内容缺失,缺乏对行政机关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和监督,以及法律保护救济路径缺失等不足。针对以上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德国、美国和日本在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同方式,提出完善我国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选择以“信息自决权”为中心的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明确信息自决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将个人信息上升至宪法层面进行保护;确立信息自决权下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决定、申诉和封锁六大具体权能,以法定权利对抗公共权力的不法侵害;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规制行政机关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行为;构建行政复议制度与独立监督机构相结合的行政监督制度,以有效的监督加强对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行政赔偿与刑事处罚并施的司法救济制度,确认个人信息侵权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使行政监督与司法救济在对信息自决权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救济中协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