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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8.7%,其中65岁以上占比13.5%,与六普相比增长显著。老龄化往往伴随着高龄和失能的特征,为缓解人口均衡发展的压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明确了国家层面的引导。在此之前,政府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保“第六险”的试点工作,从第一批15个城市到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具有本土化意义的社会保险模式。整体,在广度和深度上初步描绘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轮廓。各地创新服务供给,通过委托、购买等方式与符合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以提升社会保险的经办能力。然而,目前学界对于试点地区“社商合作”的服务供给模式疏于研究。公共部门在选择个人承包商以及后续管理时出现自身定位不清、效率与公平价值冲突等问题,严重减弱了参保人的服务获得感。明确政府的职责与定位是促使长期护理保险迈向可持续发展前景的第一步。基于此,本文以公共服务外包为研究视角,责任政府为理论支撑,沿着“提出问题-剖析内涵-实证分析-路径建议”的逻辑主线,构建了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中的政府责任体系。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明确了政府责任的必要性,并从责任政府理论的内涵中总结并细化了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的“三责一保”政府责任内容。(1)组织责任是基础。在多元主体供给服务体系中,确定政府外包的服务范围,和公共部门的主体定位,挑选合格的承包商,培育老年护理的社会和市场力量。(2)合同责任是核心。指公共服务外包中政府与私人主体联合办公、平等协商,共同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供给任务。具体包括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以及确保政府具备较强的合同管理能力。(3)监管责任是关键。以程序划分,主要有合同内容和合同结果监管两部分;以要素划分,主要有服务质量、价格和机构退出的监管,应同时确保流程的科学规范。(4)政府担保是支撑。基于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在长期护理保险中表现为保障公民享受基本保险服务的平等权利,使公民免于因公共服务外包而可能带来的侵害。其次,聚焦于当前试点的阶段发展和政策共性,整理了我国保险服务外包的两种主要模式,目的是构建出长期护理保险政府责任研究的背景场域。从个例着手,分析地方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中履行责任的总体现状、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结构制度和理念方面的内外在诱因。(1)政府履责存在外包运行机制建设困难、监管缺失问责不畅以及担保公民权益效果不彰的问题。其一,服务外包不符合公开透明、竞争性等程序要求、同时缺乏科学的服务定价和绩效考评体系。其二,监管主客体均呈现出单一的特质,方法落后并且实效不佳,缺乏有效的外包问责机制。其三,对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不足,“联合办公”的效果不显著,风险防范意识和兜底措施缺失。(2)究其原因,客观源自制度建设滞后和作为权宜之计的机构设置。主观源于实践中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目标与价值的偏离,以及路径依赖伴随的服务外包中政府分权意识薄弱,委托-代理双方地位不对等,严重损害了保险服务的效果。最后,结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制度的动态环境,提出了长期护理保险“观念再塑-能力提升-问责规范-法治保障”的政府责任保障机制。(1)再塑“责任本位”的行政观念,强化政府“社商合作”的“花钱买服务”意识,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2)增强公共部门行政契约管理和多资源协同的能力,促进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3)通过规范问责凝聚社会认同。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督评估体系,将公权力放在阳光下充分“晾晒”;(4)合法性是政府履责的不懈追求。现代化国家的合法性由法治赋予,法治以制度为基础,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长期护理保险社保“第六险”的独立地位,和完善公共服务外包的可操作性指导。总言之,文章阐述了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并尝试构建出由责任主体、追责个体、责任内容和保障机制组成的长期护理保险政府责任的整体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