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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抗生素滥用到瘦肉精,这些年来随着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不断曝光,人们对食物方面的注意力和要求格外的高。虽然政府和企业一直竭尽所能地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但是食品安全事件却总是挥之不去。可追溯体系可以完成“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的目的,尽可能的杜绝不良问题的发生。根据质量成本的定义,食品的质量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与可追溯系统的,从这个意义上食品可追溯系统构建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都可以看作是质量成本。食品可追溯系统的质量成本由食品安全的预防成本,鉴定成本以及食品出现问题时的质量风险成本这些要素构成,即食品供应商和购买商等付出的努力成本,对食品的检测成本和食品出现问题时所造成的内、外部损失成本。食品可追溯系统本质上就是食品质量管理和控制系统,食品的质量取决于构成系统的所有的主体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由于生产和加工的环节的流程繁琐且工艺的复杂性,很容易发生一些掺假和违法添加的行为。部分主体会设法避开可追溯系统的监测,隐瞒这些安全问题,使得食品可追溯系统的质量管理比较低效。传统供应链的单一物流功能限制了节点之间的“互通有无”。根据传统的串联式链状式结构的供需关系,供需网中的供需关系则显得更为的丰富多彩。譬如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附带产生的“下脚料”对于该企业是无用的废料,但很可能是其他食品企业加工制造过过程中的重要原料。供需网中成员节点则可以通过多功能的供需关系降低系统成本。并且通过合理的成本分担设计来影响各主体的生产行为,提高交易双方的质量努力水平,使得食品可追溯系统能够充分实现源头可追溯、生产加工有记录和流向可跟踪等功能。为了保证可追溯系统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并且考虑企业在不同信息情况(信息对称和信息不对称),设计食品可追溯系统的质量成本分担合同,确保系统内的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同时兼顾整体收益。因此,本文笔者根据食品可追溯系统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食品可追溯系统的设计了非信息对称下的质量成本合同;对于非合作博弈的情况,需要运用斯塔科尔伯格博弈制定质量成本的合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成本分摊模型是根据传统供应链来制定的;结合供需网理念和动力机制原理,构建了完全信息下的可追溯系统成本分担合同模型。首先,根据委托代理的分析逻辑,可知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解决代理问题时,都是先基于信息对称的理想情况下处理代理问题,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的任意一方的欺骗或隐瞒往往会产生不利影响。针对这种情况,运用委托代理理论,通过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来控制代理人的行为,且以完全信息下的最佳决策为依据来设计合同,进而实现了彼此之间的最大利润。其次,结合供需网理念帮助可追溯系统解决了源头信息难获取、流通环节复杂和信息流通不畅所形成的信息孤岛等难题,从生产者、消费者和政府这这三个方面优化可追溯系统的构建和实施成本,全面推进可追溯系统在我国食品行业的构建和实施。最后,基于信息不对称下的质量合同的最优设计,利用供需网的动力机制和Stackelberg的博弈理论,使得可追溯系统在完全信息下消除了双重边际效应,既实现了彼此之间的最大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