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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居民住宅中的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一日千里,各地均依循“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掘居民住宅中借鉴人防设施的社会效益。目前开发构筑的居民住宅结建人防设施大多被用于停车位的改造,从而为当前社会整体的“停车难”问题提供一定缓释渠道,是为地下人防车位的由来。但是,当下我国法律体系并未对居民住宅地下人防车位在平时使用中的相关权益归属作出明确界定,故这些特殊车位在平时使用过程中往往涌现出大量问题。从一般性理论出发,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所有权的概念进行了通用性规范,即指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之所有人对该物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在关于物的民事权利体系之规范中,所有权相对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具有基础性和优先性地位。因此,要建立妥善的法律规则体系,解决地下人防车位平时使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就应当首先解决其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因此,笔者首先对当前关于地下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三类主要观点进行对比,从合法与合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相对于业主共有论和开发商所有论而言,国家所有论更为可取,但是地下人防车位的平时使用权应当归业主共有较为妥当。接着,笔者对居民小区结建人防设施的平时使用权之效力渊源、行为性质和表征、以及相应的行为限制等方面进行阐释。再次,以具体案例分析为切入,总结归纳居民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在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等实践环节上出现的问题,并对指出这些问题的发生原因有:地下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界定不清、平时使用的法律规制不足、日常经营管理紊乱等。最后,综合理论与实践的具体差异,从立法的修改、司法适用的推动以及执法机制的健全三个角度出发,对我国当前的地下人防车位平时使用法律保障机制提出具体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