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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犯罪行为以人身、财产或精神为主要侵害对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在逐年增加。在我国,近年来以财产权为唯一侵犯对象的犯罪已经占刑事案件总数85%以上。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必然有被害人,绝大数情况下会导致被害人财产权被侵犯。目前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害人财产权救济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追缴、责令退赔方式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方式,由于思想观念、立法思路以及立法缺陷等因素,导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过于注重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治打击功能,缺乏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致使被害人财产权被侵害之后无法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救济。另外,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传统上主要关注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研究也多侧重于人身权以及程序上的权利,对被害人的财产权保护问题关注度不够,导致相关的制度与程序匮乏。本文从刑事诉讼被害人财产权保障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财产权保障现状进行考察和分析,总结我国被害人财产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分析西方法治国家为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已经在刑事诉讼中构建起的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被害人财产权保障的真实情况和现实问题,提取域外刑事诉讼保障被害人财产权的普适性理念、原则和制度,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域外经验,从而提出我国可从完善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改革追缴、退赔、返还制度以及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方面出发,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科学合理的刑事被害人财产保护制度和相配套的体系,以期为被害人财产保护这一理论问题的研究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