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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离不开证据,行政诉讼更离不开证据,离开证据便无法进行论证,它是决定行政执法活动正确与否的关键,也是决定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行政执法证据产生于行政程序中,继而可能被带入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执法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同属证据范畴,在基本属性、调查取证方式、审查判断方法等诸多方面是基本一致的,理论界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忽视了两者的区别;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也常常以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来收集证据,但是行政活动是以效率为追求的,简单地用诉讼证据规则来衡量行政程序中的证据会产生冲突,这种做法造成了执法过程与诉讼阶段证据认定的混乱,因此有必要明确行政执法证据如何转化为行政诉讼证据,以及怎样建立完善的证据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审判人员的证据审查标准。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支撑性概念的解说,对证据、行政执法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及各自特征进行了论述,旨在为整篇文章中的关键词的语义进行界定,同时还分析了行政执法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异同,以及区分二者的意义。第二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目前行政执法证据规范普遍缺失,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对执法证据的要求上都存在内容缺漏的问题。同时,由于行政实践中大量移植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范,规定的不一致引发混乱,不仅给执法带来困难,也让公民的守法无所适从。第三部分是对问题的解决,包括行政执法中建立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证据规则体系,以及诉讼程序中法院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两个方面。在构建行政执法证据制度中对较为成熟的美国双重证据规则进行了借鉴,并明确了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中要如何收集认定证据;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确立严宽相济的审查标准,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别对待。此外,还提出了完善行政执法证据制度的规则补充,以期对行政实践及司法实践在审查证据时提供有效、一致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