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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是由经营者或企业为了维护和协调共同的利益,或由政府组织,或自发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它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历史的合理性。行业协会的经济调控权是行业协会为了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解决会员的共同难题,在调控本行业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力),它是一系列权利(力)的集合,是一个权利(力)束,它同时兼有权利和权力的特征,它既是权利也是权力。纵观西方经济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在经济调控中有着广泛的权利,特别是在私法极为发达的英美国家,行业协会的经济调控权被认为是一般的私法上的权利,不允许政府过多的干涉。西方发达国家,正是行业协会能够最大限度地在行业经济运行中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才有着他们发达有序的国内自由市场和有序竞争、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我国是一个有着政府严格管制传统的国家,民间自治意识还不够强。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开始自上而下的有意识地组建行业协会,把原来政府行业管理的许多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政府逐步从微观方面退出市场。同时,在经济开放的沿海城市开始逐渐出现了民间自发组织的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在维护行业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更好的保障和促进行业协会在行业经济调控中的作用,我们应该从法制上给予比较全面的保护。然而,行业协会在经济调控中必定会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地方政府经济调控发生关系,那么,行业协会在行使经济调控权,法律要对行业协会的经济调控权进行保护的时候,还要注意处理与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地方政府经济调控权的关系,正确发挥行业协会的经济调控作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