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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政府来说,责任重大,它既是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社会具有显著的二元经济特征,决定了短期内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行不通的。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只能是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农村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中,建立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是重中之重。在中国农村现阶段,低保制度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原则,注重保障过程中的抚恤救助,并以帮扶救助为主干和基础。最低生活保障给付水平的低层次性是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较城市偏低这个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着眼于养老问题,不能解决农民眼前的困难,而且参加养老保险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即农民只有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后,才有可能投保参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覆盖范围广、涵盖了各类需要帮助的人群,是基础性的、低层次的保障。在农村,首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它是其他各类保障制度的基础,相比来说就更加重要,因此,相关部门要不遗余力地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维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它的建立可以有效防范社会危险的产生,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两极分化现象的存在。在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收入分层现象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任由这种现象持续发展,那样最终的结果可能只会是两极分化,从而社会矛盾会激化。为了避免在农村产生两极分化现象,稳定农村社会形势,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方面需要我们从政策、法律和税收的角度对农村的收入状况进行调节;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转移支付手段保障贫困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走向富裕。本文除绪论外,主要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介绍了相关概念的界定及相关基础理论。本章节着重对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了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同时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福利依赖和漏桶原理等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论述。第二章阐述了辽宁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水平的发展现状。重点介绍辽宁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历史沿革,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保障水平,阐述了辽宁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从需求水平方面对辽宁省农村理论贫困线进行了测定,并将测算出来的理论贫困线与实际给付水平做了对比,对实际保障水平和理论保障水平进行分析论述。第四章阐述了辽宁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供给能力分析。在对最低生活保障总需求的预测和对财政供给能力的分析基础上展开论述,进而计算出现实供给量的缺口。第五章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对辽宁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水平的确定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