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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而建立起来的,对指导我国企业的破产重整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其较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及破产整顿制度来说,更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注重效率价值的实现,因此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及法律追求社会本位的要求。破产重整制度摒弃了破产整顿制度政府干预色彩浓、缺乏独立性等缺点,较为详细的规定了破产重整的启动、实施与结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及现实价值。然而由于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是建立在国外立法例基础之上的,且实践经验较为缺乏,因此,破产重整制度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如缺乏对破产重整制度指导原则的深入探讨、对破产重整制度适用范围规定过于抽象与宽泛、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对破产重整管理人规定不明确、破产重整的实施缺乏相关制度支持、法院强制批准权存在滥用风险等等。因此,文中结合目前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认为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在我国设计破产重整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限制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破产重整中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完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以及限制法院强制批准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