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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类制度是在民法典法人篇章中居于重要地位,它直接决定着法人的地位是否稳固,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法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是民法学家研究的重要问题,是我国民法典能否顺利编纂的重要一环,值得学界和立法界深入探究。对于法人分类的模式,纵观国际社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了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模式,而我国建立的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范围模糊,标准前后矛盾,无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的需要,也无法跟上国际步伐。因此学者们开始着眼于新型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人分类模式的构建,并在2014年正式将民法典的立法提上日程:梁慧星教授主张将法人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分,并另设章节单独规定公司法人及捐助法人;王利明教授提出法人的区分标准为社团和财团,并且社团法人又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分。经过长时间的探讨和争论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因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最终成为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模式,奠定了我国民法中法人体系的总基调。本文以法人分类模式的构建为目标,通过法人分类概述、大陆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中的法人分类及其启示、我国民法学界法人分类的主要学说及评析、学者对法人分类的批评及法人分类模式的构建设想共五个部分,来展开对我国民法中法人分类的探讨和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从法人分类的形成过程这一视角出发,提出了法人分类作为厘清具体法人定性的关键钥匙和实现法人作用的通行证,具有分类的必要性,并进一步剖析了法人在分类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对法人进行初步研究和认识。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大陆法系国家及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人是如何分类的,并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人分类的模式中提炼出我国应当如何建立恰当的法人分类的启示。文章第三部分,归纳了我国民法学界法人分类的三种主要学说,即财团与社团法人、营利与非营利性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三种学说。此外还对这三种学说进行评析,分析这三种法人分类模式有哪些合理性、存在哪些不足,以期在今后的分类中能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文章第四部分,笔者阐述了我国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的规定及张谷、王利明、梁慧星等著名法学学者对我国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的批评,试图在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我国法人分类的构建和完善进行总体把握。文章第五部分,笔者结合外国的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我国目前法人分类的现状,初步提出如何通过立法完善我国民法的法人分类模式,应当构建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并进一步论证该模式的合理性,以期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国情的法人分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