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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末直至现在,罚金刑日益在各国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已成为被广泛运用的刑罚方法。当今社会,罚金刑和自由刑并驾齐驱成为大多数国家刑罚结构的中心。但在我国理论界,重犯罪论,轻刑罚论,对罚金刑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系统,不能很好指导我国罚金刑立法;从我国立法方面看,罚金刑立法存在许多弊端,与许多国家比,罚金刑制度还比较落后,不符合刑罚体系发展的趋势。本文将从完善罚金刑立法这一角度出发,对罚金刑进行研究。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通过对我国罚金刑立法状况及理论研究状况的介绍,引出本文论题。第二部分,罚金刑概述。该部分首先界定了罚金刑的概念、论述了罚金刑的特征,接着重点论述了罚金刑的结构,它包括质的因素—金钱、量的要素—数额、及行刑要素—刑事谴责、自由、劳动。从而为论题提供了初步的理论铺垫。第三部分,罚金刑的理论根基。该部分指出,罚金刑的理论根基包括罚金刑的本质与功能,及罚金刑的根据。重点论述了罚金刑的根据,即罚金刑的报应根据、功利根据及经济性根据和道义性根据。文章详细论述了罚金刑适用于几类犯罪的合理性根据,为第五部分的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罚金刑的立法比较。该部分从罚金刑的地位、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适用方式、罚金刑的数额、及罚金刑的执行五个方面对世界各国罚金刑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并深入地进行了利弊分析,为我国罚金刑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我国罚金刑立法的完善。该部分从罚金刑的地位、适用范围、适用方式、数额、及罚金刑的执行五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找出罚金刑立法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罚金刑的合理途径。作者指出,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应处于主刑地位、应当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各种较轻的故意犯罪、各种过失犯罪、贪利性犯罪和侵害财产性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刑,其中对于贪利性犯罪应当规定并科罚金的原则,对于各种较轻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应当规定选科罚金制,但总则中应当规定在选科罚金制条件下,科处短期自由刑仅属于例外的原则。我国应当对非贪利性自然人犯罪规定最低劳动报酬或月收入罚金制,对于贪利性犯罪应当规定倍比罚金与最低月劳动报酬或月收入罚金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贪利性单位犯罪应当规定倍比罚金制。我国应当健全罚金刑执行制度,应当增设罚金刑易科<WP=5>自由刑制度、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这两种制度是罚金全面执行的最后保障。第六部分,结束语。该部分总结全文,指出我国罚金刑立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