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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围绕君信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出资不实的案件,通过对双方争议焦点的分析以及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比较,更加细致地剖析了我国当前相关证据制度,从而也在深入分析中发现了现有相关证据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对我国理论界中诸多学者提到的相关解决办法以及国外先进的相关证据制度做出大体详细的介绍,从而希望为我国立法界在证据制度的完善上提出合理建议。第一章具体介绍了案例,君信公司认为绿谷伟业公司出资不实,并出具了由审计厅向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认定绿谷伟业出资不实。绿谷伟业出具了出资凭证、第三方收据及第三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君信提供的证明材料可否作为证据,以及两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哪份证明力更强。第二章第一节在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上对证据重新进行定义,具体论述了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三个特征。但将证据严格仅限于这三特性又过于绝对,因为证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同样得到认可,故君信公司的审计报告在广义上可作为证据。在本章第二节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内涵、推定规则以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进行详细论述,以作为双方证据证明力比较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在对案例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我国在证据证明力的判定,推定规则及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在借鉴国内学者提出的建议和国外相关先进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定的完善之策。最后,再一次对本论文进行了高度的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