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论文主要内容是关于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利益冲突,以及如何解决和平衡这些冲突与纠纷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内容从基本理论到法哲学原理,最后联系中国实际状况对刑事诉讼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分析与平衡。第一章论述刑事诉讼利益冲突与平衡的基本理论与范畴;第二章论述刑事诉讼利益平衡的法哲学基础;第三章论述刑事诉讼利益平衡在我国及当代主要发达国家的体现;第四章论述我国在刑事诉讼利益冲突与平衡中的司法改革建议。各章的基本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概括了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冲突的主要范畴。这些矛盾和冲突集中表现为:刑事诉讼价值层面的公正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等的利益冲突;刑事诉讼目的层面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国家、社会和个人等的利益冲突;其他方面的立法与刑事司法、司法与行政、刑事诉讼制度设计方面的法院审级制度之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具体而言,具体制度和程序是解决公正与效率平衡问题的依托;法治理念的加强是保障自由与维护秩序的基础;正当程序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制衡的最有效机制;权力制衡才能协调各方利益冲突;而“以人为本”是解决刑事诉讼各种利益冲突的终极途径。第二章指出指导我们解决刑事诉讼利益冲突以达到平衡的法哲学基础。它们是:个人权利本位、理性主义、分权制衡理论。其中个人权利本位使被追诉者权利得到真正保障促成了人民大众对法律的终极信任,并能够自信以自由、自我主导的方式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理性主义在刑事诉讼利益平衡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刑事诉讼模式和刑事诉讼程序在不断的提升中使刑事诉讼理性的进步和文明。而分权制衡可以加强当事人与国家机关对抗性和平等性,使当事人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为自己的权益辩护,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达到刑事诉讼利益平衡。第三章论述刑事诉讼利益平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在这一章中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在法院系统的设置、庭前司法审查制度和诉辩交易体现刑事诉讼的平衡局面;并以此为对比,分析我国目前刑事司法的利益冲突严重的现状和其由来——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和政治至上司法理念和制度上的缺失。具体表现为:在观念层面上,代表整体利益的国家与代表个体利益的个人之间应不应该平等。它揭示了控辩平等的应然性,是控辩平等实现的前提;显示层面上,作为整体的国家与作为个人能不能够实现平等。它提出了控辩平等的实然性,是控辩平等实现的基础。第四章提出我国应对刑事诉讼利益冲突的司法改革建议,包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制度构造。基本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检查监督原则;制度构造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引下的具体司法建议,包括庭前司法审查程序和审判程序,总之是要通过庭前司法审查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进一步完善的司法化建议来完成刑事诉讼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