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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被追诉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诉讼制度。“认罪”一般指被追诉者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意味着被追诉者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承认和叙述,而非形式上的认罪宣告;“认罚”则指被追诉者接受司法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而这一处罚方案是被追诉者自己参与设定的,相比于法院判决的外部强制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者获得的实体与程序上优待的结果就更容易被接受和服从;而“从宽”则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从宽和程序适用上的从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在于以从宽处罚为条件,鼓励被追诉者放弃对抗,调动其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从宽处理。既体现对被追诉者权益的充分尊重,也有利于控辩双方就定罪与处罚达成合意,进而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为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提供正当化机制和动力机制,提高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率,进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以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但没有明确要求构建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这导致检察机关以讯问的方式展开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认罪答辩,在没有法院参与的情况下,无法保障这种以讯问形式获得认罪答辩的正当性。而构建程序独立的、由法院主导的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综观域外与被告人认罪答辩有关的制度,对我国构建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具有可兹借鉴之处的,诸如美国的传讯程序与被告人答辩程序在程序上的独立性,意大利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的一系列刑事特别程序,法国事先认罪出庭程序的法定考虑期和律师介入,以及日本罪状承认否认程序等,都可以为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提供有益经验。因此在程序空间上,可以考虑将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设置在庭前会议中作为一个环节。但我国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召开庭前会议,若要在制度层面构建一套完整的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以仿日本例,对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刑事案件在开庭时先进行被告人认罪答辩,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思路。在制度设计上,要保障被告人认罪答辩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存在据以作认罪答辩的基础事实,以确保被告人认罪答辩的有效性,以此可以相应地确立自愿认罪、程序正当、程序独立、底限正义等为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的基本原则。此外,还应拓展庭前会议制度,建立预审法官制度,探索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增设律师强制辩护制度等配套制度,保证刑事被告人庭前认罪答辩制度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