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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条既有英美法因素又有大陆法成分。该条共两款,第1款是对大陆法系概念“原因”的定义,第2款规定的是英美法系的允诺禁反言制度,允诺禁反言原理在英美法中又和约因理论息息相关。本文历史地考察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条与原因理论、约因理论、允诺禁反言原理的关系,分析了原因与约因的异同以及《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条对原因理论、允诺禁反言原理的继承与改造。在此基础上,得出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条构造了灵活且稳定的体系的结论。
本文第一章考察了原因理论的历史以及《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原因理论的继受与改造,分别论述了罗马法上的原因以及注释法学派、评注法学派、教会法学以及古典自然法的原因理论,讨论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错误原因概念的剔除以及原因理论在《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中的功用。
本文第二章考察了约因理论的历史,它与原因理论的关系,论证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条所说的原因并非约因。
本文第三章考察了允诺禁反言原理产生的背景以及《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条对允诺禁反言原理的吸收与改造。
本文最后一个部分讨论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条兼采大陆法系原因理论与英美法允诺禁反言原理的结果,即它不会产生“契约死亡”的结果,反而会建构一个灵活且稳定的体系。
本文的分析肃清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条中的大陆法系因素与英美法系因素,并揭示了两大法系相互借鉴产生的绝妙结果。在分析的过程中,本文考察了原因与约因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