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医疗侵权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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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正值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甚至在不少地方酿成大型医患冲突。仔细考量越演越烈医患矛盾冲突的背后,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上的分歧。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其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全新的规定。该法彻底改变了过去同时存在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二元化混乱状态,转而建立了一个新的一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新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相当好的反响,这说明这一次改革总体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如果我们认真的研究分析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十一条规定,仍然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少许不足。具体说来,这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对患者规定过重的举证责任,巨额的医疗赔偿资金得不到保障,以及过于绝对化医疗过失标准。为了更好的协调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社会功能的发挥,我们应当正视和研究这些问题,消除上述立法的不足,以更好地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公正和社会的公平。  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在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上,结合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并在我国当前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法的法条中的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责任的承担上进行系统的研究,找到问题的解答方法。依次思路本文共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现状,指出其中所存在的缺陷。第二部分是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必要的法理和学习分析,以为上述缺陷的解决打下基础。第三部分采用比较法等方式探讨各种解决方案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为根据上述分析而得出的具体解决方法,并同时总结了这篇文章的所有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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