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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大陆法系国家不具有系统完善的品格证据运用规则,但他们拥有与之类似的人格调查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品格证据做出明确的规范,但在一些司法案件的审判中,可以看到运用品格证据的端倪,在学术研究领域同样如此。目前品格证据在我国的研究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研究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适用问题的较少,但通过查找大量民事案例发现,当前已有部分法官对品格证据的含义与适用价值形成了自己的认识,并在审理案件时将品格证据的认定结果明确写入判决书;或未言明“品格证据”一词,但对类似证据予以认可。虽然我国针对品格证据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不排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采用自由心证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明价值的行为。此类对品格证据的无序适用会导致同类型案件在其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判断,从而造成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审判中应当形成一个较统一的品格证据适用标准。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中引入两个民事案例,以此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对品格证据存在的不同态度,并通过分析案例确认品格证据的适用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研究的价值与意义。第二章的研究内容是对“品格”与“品格证据”的含义进行解释说明,前者应当区别于日常生活中“品格”作为一个汉语词汇的含义,并结合“品格证据”的语境进行解释;对于后者“品格证据”的含义需分三个层次,分别为当事人特定社区范围内的“声誉”证据、日常行为倾向所形成的证据以及“前科”类证据。第三章具体介绍品格证据在不同法系国家的适用情况。根据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的规定,品格证据不得作为证明当事人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依据,即应当排除适用,但在例外情形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拥有与之类似的人格调查制度,虽然在适用品格证据(人格调查)时未做限制,但并不代表会作为有罪证据,只是不影响将其呈现于法庭。本文认为,分析研究其他法系国家对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出适合我国民事审判的品格证据适用规则。第四章的研究内容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研究理论对民事审判品格证据适用的启示。该章节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量刑阶段、性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品格证据适用研究理论,并将这三类刑事案件与民事审判中的继承权纠纷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性骚扰案件进行共通性分析,以此借鉴刑事诉讼中现有学术研究理论成果进行民事审判中的品格证据适用研究。第五章是对我国适用品格证据的五类民事案件进行设想,笔者认为品格证据在性骚扰案件、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这五类案件中可以进行适用。第六章是对全文内容的总结,首先明确品格证据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一般原则,即排除适用规则,其次确定第五章中提出的五类民事案件为排除适用规则的例外,即可以适用品格证据,最后对第一章中提到的两个民事案件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