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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重要应用规则。目前,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均采纳功能主义学说的完全赔偿理论或者惩罚预防说。完全赔偿理论认为,原告一旦在损害中获得利益时,主张相抵。惩罚预防说强调,原告获得利益时,不予相抵,从而对责任人产生威慑效果。但是,功能主义所关心的是独立的外在目标,即原告获得赔偿或者惩罚被告,两者被分别对待,隔离了当事人之间关系,没有直接联系性,这不是私法的特征。本文从损益相抵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损益”的基本特征和分类,并介绍已有的相抵规则,诸如大陆法系损益同源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意旨说和促进说,以及英美法系平行利益规则。文章认为,这几种因果关系的判断,诸如“同源”、“相当”、“目的”等内在含义难以界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实践指导意义不强。为此,本文借助于矫正正义作为理论分析工具,主张损益相抵规则应当关心的,不在于是否足额赔偿或惩罚赔偿,而是是否符合矫正正义下的损害赔偿基本原理,受害人获得的利益是否矫正了侵权人的不当行为。只有那些具有意图而采取行动来矫正失衡才是可以的,巧合或者偶然性的作为不足以应对目的性主体行为自由。文章最终落脚点是损益相抵规则的两个要件,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和创新:一是可预见性相抵要件,只有在违约方或者侵权人在可预见到的利益范围内,矫正了其“不公”行为,在承担责任时可以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利益相抵;二是相关性相抵要件,即赔偿权利人获得利益理由与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是相关的,具有双极意义,此利益也可予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