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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是刑法中非常常见的两个罪名,也是现实生活中比较经常遇到的两种犯罪行为。在当今民间投资火热的大背景下,传销活动继续向虚拟化、融资化方向发展,促使两罪的在融资领域容易出现竞合。当两罪出现竞合时该怎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虽然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此类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没有依照该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导致该解释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通过对集资诈骗罪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构成的分析,结合宋丽娜等人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进行分析,研究两罪出现竞合时应有的处理方式。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一、宋丽娜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二、宋丽娜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三、本案中是否出现集资诈骗罪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想象竞合。通过实证分析和插入黄润东、雷芳集资诈骗案、黄庆飞、李丹冠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及杜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三个类似案例进行类比分析,对以上三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通过分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和特点,论证宋丽娜领导的犯罪集团是否属于传销组织以及宋琳娜在传销组织中的作用来论证宋丽娜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通过分析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和特点,论证对宋丽娜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诈骗的犯罪方法以及诈骗数额巨大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3.通过分析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异同,结合本案实际,得出宋丽娜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法条竞合犯的结论。通过上述分析,分别总结新形势下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环境下集资诈骗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点,找出二者之间的联系即二者都是涉众型犯罪、都有一定的欺骗性、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分析二者存在的不同:1.主观方面的差异性;2.侵犯客体的差异性;3.犯罪手段的差异性;4组织结构的差异性;5.计酬依据的差异性;6.主观明知程度的差异性;7.对资金支配力的差异性。总结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集资诈骗罪而二罪出现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即全面考虑罪行的危害度,审查主观明知度,考量对资金的支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