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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经济高速增长,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一系列时代特征决定了社会纠纷日益呈多样复杂发展,而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俨然成为世界发展潮流。作为纠纷解决主体的法院,一直以来作为正义的化身,承载了大量的纠纷,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公力救济成本高昂、效率低下、迟延等内在缺陷的呈现,加之蜂拥而至的案件压力,使各国司法普遍面临着危机。而为化解此危机,各国法院普遍开始对诉讼程序实行司法控制,推进诉讼程序内的改革以提高诉讼效率、加快诉讼进程,同时也产生了新的诉讼哲学,即法院要保障有限的民事司法制度资源在所有寻求正义的人们之间公正地分配,因此,法官必须保证给予个体争议的资源与个案的复杂性和重要程度成比例,为此法官必须考虑的不仅是站在法院面前的当事人,而且要考虑所有其他在外面排队等候的人。由是,许多法院为平息大量涌入法院的纠纷,纷纷鼓励大多数纠纷当事人通过更加协调和灵活的途径来解决他们的纠纷,而法院则创设了新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当事人选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虽与西方法治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传统、诉讼文化及司法理念,但法院的案件压力、司法改革及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等都要求我国法院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亦应提供当事人间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我国法院有调解制度与诉讼和解制度,作为诉讼程序内以追求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为旨向的这两种制度在设置、运行等多方面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与盛行各国的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亦不可同日而语。学者们对此的改革建议多从制度本身寻求突破,而如从制度本身抽离,以更宏伟的视角即从纠纷解决的高度入手,将其设置为法院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而重新进行定位与制度构建,则既利用了我国法院调解的传统又与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不谋而合。对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的最终目标是进行相关立法或者在未来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将其作为重要的考量对象,基于此,对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研究与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应当如何构建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既是理论研究的切实需要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本文除导论外,主要包括四部分,约20万字。“导论”部分,笔者首先阐述了论题提出的意义与价值,各国为应对司法危机普遍开发了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化解纷争,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研究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有着相当高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指导意义。其次,笔者对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界定,即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附设在法院内部的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又与诉讼程序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联,或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是处于通过当事人之间私下对话解决和通过诉讼程序以判决的形式利用公权力解决中间地位的解决方法。再次,笔者对美国、日本等国的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现状进行大致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研究现状加以归纳。最后,笔者介绍了本文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论,即多学科综合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等。“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基础理论”部分,笔者首先对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法理阐释,认为法院附设调解等机制是介于国家救济与社会救济之间的纠纷解决样式,诉讼和解等是介于国家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纠纷解决样式。随后笔者分析了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即意思自治、多元的正义观、接近正义理论与追求合作等,进而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什么会附设在法院进行了探寻,指出因法院存在着功能分层及各国司法管理的需要,同时因法院成为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的定位使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附设在法院有了可能。而因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异质性,将其置于法院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价值冲突的问题,于是笔者分析了围绕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争议及其理性构建,从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及中立者的选择与规制两个方面来试图解决其正当性问题。“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域外考察”部分,笔者以国别为视角,从各国此机制的产生的背景、具体制度概况、实际运作及相关评价等方面分别深入考察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指出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由之前奉行裁判中心主义的法政策近年转而在法院内积极引入ADR制度,开辟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即使在奉行保守主义的德国,裁判中心主义的传统也在悄然改变,对ADR的重视程度愈发明显,有着调停传统的日本近年来民事调停与诉讼和解的发展更是有增无减,由是,各国由法院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成大势所趋。随后通过比较分析,进而归纳出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分类、功能及其与诉讼和其他ADR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我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传统与现状”部分,笔者考察了我国传统社会调处制度产生的背景、调处制度的种类与特征、调处制度的具体运作,指出传统调处制度与现代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接着笔者对现行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评析,要研究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无论如何也绕不开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尽管其与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不相同。在此,笔者考察了法院调解历史流变、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以及对目前的改革方案进行了评析,得出应将法院调解改造成法院附设调解的结论。随后笔者对近期国家司法政策的转变进行了考察,即法院调解在由兴盛转向衰落后重又焕发生机,这当然不是简单地回归,而是赋予其否定之否定的重生价值。笔者特别详细评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事实上《规定》中所指称的民事调解已趋近于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法院附设调解。同时,笔者对上海、江苏、山东、北京、成都等各地法院的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实践进行了考察,指出各地法院虽没有具体法律的指引,但已开始探索试行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就为以后的制度建构积累了实践经验。“我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部分,笔者首先回答了我国为什么要构建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即构建此机制是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内在需求、是优化法院资源拓展法院功能的需要、是司法改革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其次,笔者提出要构建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就要确立合作主义的纠纷解决理念、多元的纠纷解决理念,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性理念、纠纷合意解决的理念等。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建构提出了设想,包括立法、种类、适用范围与阶段、中立者的任职资格与责任、费用激励机制、程序救济与程序时限等各个方面,并就法院附设调解、诉讼和解的具体程序设置提出了构想。再次,笔者对有助于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建构,包括建立案件管理制度、扩展法律援助制度及建立律师和解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