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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开始了人类环境问题的大讨论,随着《人类环境宣言》的出台,环境与发展问题得到世界的关注;之后的《地球宣言》又一次使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产生了飞跃: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环境与发展问题。在这一挑战面前,各国纷纷检讨各自的环境法,并开始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而生态文明的提出,使人类原有的环境保护理念受到了挑战,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内涵、外延及功能需作重新调整和变更,需要有前置的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绿色规则。
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主体,我们必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将生态文明的内容内在地体现在人类的法律制度,探讨以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的、符合生态文明的法律观,并以此作为衡量人类文明程度的一个基本标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制度安排。
本文在生态文明的视野下,探讨目前环境法的缺失,以期跟随世界环境法的步伐建设适应我国生态文明的新时代的环境法律。本论文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国际环境法的价值理念趋同走向以及生态文明的提出与建设和环境立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二是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立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应该遵循的原则;三是在前述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的环境立法的完善建议。通过本论文的写作,笔者期待对目前学术界的探讨给出自己的答案并为我国环境法治和生态文明的建设出力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