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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实践旨在定罪量刑,定罪量刑的依据在于犯罪构成,认定犯罪构成的前提则是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刑事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一方面连接着行为与处罚,是归责的一种依据,另一方面能限定犯罪的成立范围和进行适当的处罚,是一种限制刑罚权扩张的手段。因此,对刑事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成为了整个犯罪成立与否的前提性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也是比较详细,发展了诸多的理论体系,因其比较注重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体系发展体现出实践的推动作用。从新中国成立迄今为止,我国对于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也非常多,但传统研究多立足于理论的探讨,从哲学的角度研究刑法领域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对国外因果关系理论及研究方法的移植兴起,我国理论研究也开始转向实践,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日渐明显,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有实用价值的理论体系。刑事司法本质在于刑事法律的适用,是将侵害社会秩序和一定法益的行为事实按照一定的思维模式涵摄入法律规定之中,整个过程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运作。而这种运作系法律职业群体所特有的一种思维,这种思维关系着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主体的命运。刑法的惩罚功能与预防功能也是这一思维运作的延伸。法律职业群体对于因果关系的态度一定意义上说是因果关系的实际价值。如果法官们、检察官们纯粹采取犯罪构成要件来评判所有的案件,那么就会导致“有罪追诉”的思维,虽然这种思维模式的在当下社会的生存空间非常广阔。而采取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可以更加精确地评判案件,既利于防止漏罪、增强判决的科学性与说服性,更加更利于避免错案的发生。法官的自由心证是刑事司法的核心,是思维模式的具体实现,是每个案件涵摄的内心确信过程,有着较强的惯性与职业性特征。每个法官在成长的过程中会不自觉地沿袭前人的思维惯性,也会打上法官群体的烙印,而这种模式一旦形成就不再容易改变。这也是司法实践适用的理论更新滞后于理论更新的原因。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官更多是采取“有罪追诉”的思维方式和“以结论论证过程”的心证历程,这就避免不了“先入为主”的弊端。在一些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这种弊端已经显现,如“三鹿奶粉”案件对三个主犯的定罪量刑的质疑,上海市“11·15”大火案中对责任人员追究的范围的认定等等。否定因果关系对定罪量刑来说可谓是“釜底抽薪”。因此,司法者必须审视因果关系的意义以及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判决的社会影响。本文将针对不同的部分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首先,采取比较法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以探究国内外不同的理论学说概况;其次,采取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发掘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和司法认定思路;最后,采取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实现理论对因果关系案例审判的指导。本文的重点在于实证分析部分,学说及历史沿革的研究是为司法认定思路的提出做好铺垫。篇幅的有限,本文对于学说的梳理仅针对学说的现状进行,不对学说的历史沿革做过多的着墨;关于因果关系规则的考察,也仅以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为参照,不涉及其他犯罪形态,此为本文研究的语境。通过对中外因果关系理论和我国司法实务的梳理,旨在提出一种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操作方法,以期对法官自由心证提供参考,最终实现定罪量刑的精确化与判决的说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