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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法人代表更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和地位,致使其行为的效力与第三人的交易行为的实现与否直接相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行使职权,从事代表公司的行为,规范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于市场经营环境的有序进行和安全保障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在文章构架上,不含引言和结论,将正文部分划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理论基础的探讨。主要围绕法定代表人概念与法律地位以及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弊端和限制进行分析展开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的代表机关,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就是典型的“内部授权外部公告”,随着法人经营范围的扩大,法定代表人的权责范围随之扩大,附随着权力膨胀和滥用现象,切实影响着法人的利益。第二章主要介绍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律控制及适用现状。通过介绍我国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控制的历史变迁,到现在的《合同法》第50条的专条规范。通过整理并分析了2015-2017年我国75个司法实践的裁判案例,发现我国越权行为的效力,由于没有详细的相关规定,不同法院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会各自裁判出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大致可以归类越权代表行为效力为三类: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第三章主要探讨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律控制条款中现存的问题。主要针对《合同法》第50条的“除···以外”规定的不明确、“超越限制范围”的界定宽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准模糊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出现了上一章中的法院在处理相同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第四章主要是从法律控制的角度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入手也就是从公司法定代表人适任制度的构建、通过对“超越限制范围”的限定控制原来界定过于宽泛的问题并且确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定模式,以维护股东或者当事人权益。结合上一部分的问题,从这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构想,期待能以自己浅薄的学识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范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