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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论研究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构成几个犯罪以及如何科处刑罚的问题。我国通说的罪数论体系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造。德国的竞合论、日本的罪数论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理论资源。目前已经有几种思路的改造方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罪数论体系进行改造,有一些共性问题需要注意。本文第一部分是我国刑法罪数论体系的形成与现状。我国的罪数论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逐渐形成的。罪数论的内容经历了从依附于数罪并罚到独立成章的过程,体系一步步形成。我国刑法理论中,罪数论的内容与数罪并罚的内容是分离的。目前通说的罪数论体系基本结构稳定,但也有一些变体,主要体现在一些具体的罪数形态上。这一罪数论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基本概念界定模糊、罪数判断标准没有一以贯之、法条竞合的定位不合理、一些罪数形态与我国现状不适应、数罪的理论单薄。本文第二部分是有关罪数论体系的理论资源。德国的竞合论、日本的罪数论是我国可以借鉴的重要理论资源。必须理清德日理论的逻辑脉络,明确德、日立法司法现状与我国的差异,才能更好地对其理论予以借鉴。德国竞合论和日本罪数论解决的问题一致,但整体思路是不同的。竞合论首先讨论前提性问题——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的区分,之后可以按照两种思路展开,重点讨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实质竞合。罪数论则根据一罪性的明确程度,依次划分出单纯的一罪、包括的一罪、科刑的一罪、并合罪四大类别,以此为框架讨论具体的罪数形态。竞合论在逻辑性上优于罪数论。本文第三部分是我国刑法罪数论体系的改造。已经有学者提出了我国罪数论体系的改造方案。大致思路有以德国竞合论取代现有体系、借鉴日本罪数论改造现有体系、基于我国实际而提出新体系。目前的改造方案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只是形式的借鉴了国外理论的框架,内容却仍是我国传统理论的内容,这只是排列组合方式不同而已;又如借鉴国外理论时,存在德国理论、日本理论混杂的情况。在对我国罪数论体系进行改造时,必须注意基本概念清晰、体系逻辑自洽、适应我国实际、对犯罪行为进行充分而不重复的评价。本文认为罪数论中需要重点讨论的就是一些特殊类型的一罪。可以将法条竞合界定为其仅指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情形,将其先单独讨论。之后将各种罪数形态分为立法的一罪(继续犯、结果加重犯、集合犯、包容犯)、司法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行为),以此为框架构建我国的罪数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