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录音录像制度

来源 :吉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shaoj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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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新闻媒体频繁曝光刑讯逼供案件,越发使人觉得刑讯逼供有愈演愈烈之势。它的存在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妨碍了刑事诉讼法的公平和效率,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如何消除这一顽疾,维护法治之公正、权威,世界各国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其中英国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司法文件,到目前为止,已经出台了三个关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文件。这一重大举措,开启了我国积极探索遏制刑讯逼供,实现刑事取证合法文明之门。作为一项讯问制度,同步录音录像的设立初衷就是杜绝、预防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而能否实现这样的初衷,似乎还不能给与十分肯定的回答。本文试图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合理性、国外经验的借鉴进行阐述,结合我国目前司法现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以期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更好的实现其自身的价值。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录音录像制度的产生。预防刑讯逼供是录音录像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录音录像制度对遏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性表现在录音录像制度是维护和保障人权体现、是侦查讯问公开的直接要求、是保护侦查人员的需要。可行性在于司法机关对录音录像制度表示支持、对办案没有造成负面影响、在我国司法成本的承受力范围内。第二章录音录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法考察,虽然各国对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却存在着一些共同点,对我国的启示是:录音录像制度旨在规范和约束警察的讯问行为;该项制度的实行首先要得到侦查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应充分保障辩方对录音录像程序的参与权;要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录音录像制度;关于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大部分情况下限于重罪或暴力犯罪:录音录像是可以分别适用的;重视录音录像制度作为程序的公正性。第三章我国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当前录音录像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在立法上,主要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为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提到了讯问中的录音录像制度。目前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狭窄,不能保障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在法庭上存在出示难问题和因录制主体缺乏中立性而造成录音录像资料失真的问题。第四章我国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对实现录音录像制度进行了制度完善上的构建,提出了要在两个阶段完善该制度。首先,在侦查讯问阶段,要扩大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范围,重新界定“全程”的定义,实现侦查与羁押的分离,规范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工作;其次,在法庭庭审阶段,规范录音录像资料的出示程序,设立违反录音录像规则的法律后果和赋予被告人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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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自然没有“记者”这个职业,他们其实是史官——历史的记录者。我国古代被称为报纸的是邸报,它最早出现在汉代,专门用于登载皇帝的谕旨、诏书、臣僚奏议等官方文书以及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