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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问题一直是困扰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难题之一,控制刑事错案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机制的有序运行。刑事错案给人类带来巨大危害,有的甚至是无可挽回的重大后果。因此如何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以刑事错案的研究范畴厘清为逻辑起点,对刑事错案的标准、成因、控制以及救济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梳理,并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从实然层面对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除前言与结语部分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前言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选题的源起与目的,以此确立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在这一思路得以确立的前提下,第一部分为刑事错案的标准论。要系统研究刑事错案制度,首先必须给“刑事错案”在中国语境下的含义下一个科学且完整的定义,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是客观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的,指的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任有无及大小的事实作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适用实体法、程序法不当的案件。在对刑事错案的概念和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后,接下来笔者还研究了刑事错案的基本构成与存在形式的问题。论文的第二部分为刑事错案的成因论。要有效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除了思想上应当提起重视以外,更加值得认真检讨的是其发生机制,也就是刑事错案的成因问题。从刑事错案预防的针对性成因着手进行考虑,研究除去司法人员认识局限性之外的、刑事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才有可能构建治标又治本的刑事错案的预防机制。本章从国内层面与国外层面两个角度分析了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所在,并且认为在我们呼吁更新司法理念的同时,民意应当如何引导,规范的法律文化如何为社会大众所认同是我们面临的更为迫切的任务。文章的第三部分为刑事错案的控制模式论。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同国外的刑事错案控制模式相比,中国的刑事控制模式更加强调威慑,通过威慑来实现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控制,而国外强调保障,通过多层面的保障机制实现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控制;在控制机制上,我国更加强调行政手段的干预,而国外更加强调维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的司法手段的干预。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造成了我国与国外在刑事错案控制思路上的截然不同。这其中当然有因国情与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而造成的发展程度不同的因素,但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足。基于前述的成因分析,刑事错案的控制模式应当侧重于塑造先进的司法理念,完善司法独立的环境建设,在进一步强化辩方权利的同时,建构防范刑讯逼供的工作机制。第四部分为刑事错案的二维救济论。二维救济包括法官的惩戒与被害人的赔偿。在我国刑事错案的问责制度问题上,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从传统的观念与制度方面实行转变,改变以往以错案追究制进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方式,而采取更加能够保障司法独立的、同时也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官惩戒制度(以及检察官惩戒制度等)对案件质量进行控制,同时也对司法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防范,这应当是我国未来法官惩戒制度建构的基本设想与方向。在刑事错案的赔偿问题上,笔者通过对其他国家刑事错案赔偿制度的比较和归纳,认为我国本身立法经验和准备均有不足,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这些困难源于立法规定的粗放,因此在未来也应把改革的重点放在立法的修订上,通过完善实施细则和程序,撇清和减少实务工作中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