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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治,则天下安。县乡财政作为我国财政体系中的最基层,为县乡政权的正常运转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满足,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是反映地方财政状况的晴雨表。基层财政管理体制的稳固,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的运转、关系到地方政权的建设和国家的“三农”政策的实施,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不断尝试和完善了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特别是2003年实施市县之间的新财税体制后,呼和浩特市各县乡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公共财政管理能力都得到了快速提升,县乡产业结构稳步调整,大大提高了财政收入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了支出的管理,使支出结构不断优化。但随着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和服务能力的快速提升,由于省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不顺畅,诸如县乡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县乡主体税源缺乏、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等管理体制问题日益凸显,使县乡自主权和积极性受挫。特别是在2006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作为县乡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的农业税取消后,使县乡财政收入大大缩减,进一步加剧了县乡财政收入的困难。部分县乡财政入不敷出,甚至有的县乡的正常公用经费都难以保障,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财经违纪风险进一步加大。为此,强化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显得尤为迫切。文章以呼和浩特市县乡财政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对其体制的发展演变进行了回顾,前期开展了大量的实地调研,采用事实论证与数据指标的对比,真实的反映了呼和浩特市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呼和浩特市县乡财政问题的体制性原因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呼和浩特市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呼和浩特市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可行性建议,即: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合理确定呼和浩特市县乡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税制、构建完整的地方税体系,建立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积极尝试“省直管县”,继续深化“乡财县管”改革,建立健全县乡债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推动县乡财政法制化建设。为呼和浩特市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合理优化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