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研究——以崔英杰案为例

来源 :中山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hnbj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并非一般人们所认识的那样,是直接来自于证据的产物,它在司法过程中的建构需要经过两个层面,证据的建构是第一个层面,而另一个长期受到法学理论忽视的,就是修辞和叙事等有目的的语言活动的层面。这篇论文讨论的便是后者——实际上,案件事实最终是在修辞和叙事中完成的文本。   证据的任务是对案件是否存在的确认,以及提供关于案情经过的信息事件。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非常复杂:一方面,从证据中读出的事件,是分散、零碎、片段化的,如果单纯将它们不加修饰地排列起来,并不能马上得到一个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有意义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证据可能是非语言的,需要被人认识理解,然后翻译成语言形式,在指导人们认识证据和翻译证据的时候,先在的经验往往以类型化的故事模板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的头脑中,指导人们如何理解和言说这些证据。   在司法的语境下,案件事实必须是一份完整的叙事,也就是必须具有一般要求下的故事结构——作为初始格局的开头,作为终结格局的结尾,以及完成从开头到结尾的叙事发展的情节推进,同时,还必须具备人物、行为、案件等必备要素。从证据中得来的片段式的事件若要转变成这样一份故事文本,需要使用到修辞和叙事这样的语言活动。   在编织故事的时候主要有两项重要的修辞策略:情节化发挥和事件挑选。所谓情节发挥,是在编年史事件之间的空白和裂隙处,使用符合读者经验和想象的内容去填补疑问和衔接空白,这些内容是无法直接从证据中得知的,它们属于想象和发挥的部分,但往往隐藏在叙事中无法辨认,当遇到质问时又可能以推理或解释的姿态出现。所谓事件挑选,是指编年史的案件事件不一定会全部被编织到事实文本中去,有的事件被挑选进叙事中去,有的事件可能在叙事文本中完全没有出现。如何进行情节化发挥,如何筛选事件,都是由叙事者所确定的故事主题决定的,不同发挥形式和挑选取向,将导致在同一证据基础上有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事实文本。   而在判决寻求受众认可的意图上,事实叙事也担当了关键性的角色,为了完成这个任务,修辞建构的另一个特殊策略是人物塑造。也就是依照通俗的价值教条将故事中的人物标签化为“好人”或“坏人”,事件都依照人物形象及其应有的命运去发挥、解释和编织。当人物形象确定之后,读者自然会期待人物按照日常经验得到他们应该有的下场:好人得好报,坏人受惩罚。叙事者计划的故事结局亦即判决结果也就水到渠成。   从这个意义上说,修辞其实并非如人们日常理解的那样,仅仅是语言的装饰技巧,司法以及其中的人们有目的地使用语言的活动让我们看到,修辞也会是一种事实的呈现方式,它建构了案件事实,也建构了当事人的历史状态,以及受众的认知结构。   司法的过程是一个叙事创作、分歧、整合、对抗的过程,通过崔英杰一案我们不仅看到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问题,也要从中认识到一种法庭与公众的叙事抗衡。公众对于审判的期待也会蕴含在他们对事实叙事的期待中,如果人物的形象和命运明显偏离了公众日常生活的经验和感受,审判结果将使他们感到极大的不安,这种不安引发的反抗和不信任有可能危及整体制度的运行。而更需要重视的是,公众的抗议不是职业主义者所想象的非理性的壹泄,相反,他们往往可以拿出与法庭确认的事实文本具有相同证据基础的、相同逻辑理性的另一份叙事,作为反抗的方法,这种情形是法律职业人和学者有必要认真对待和思考的。
其他文献
互联网媒介技术的革新与应用,让政府信息公开走入网络时代,网络公开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最主要的形态。将政府信息公开置于互联网的新兴传播媒介环境之下,从政治传播学的视角,通
特留份制度的首次出现,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罗马人推行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为遗嘱自由划定一定的前提。如今,特留份制度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并且十分完善。国
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在肯德基进入中国时,“连锁”、“加盟”的经营理念也一并传入中国。现已被广泛地应用于汽车、加油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