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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发达填补了传统媒体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在这个信息传播飞速的年代里社会大众不再是信息单方面的接受者,更成了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对于广泛关注的司法案件,社会公众有了太多发表意见的途径和平台。暂不论这些意见看法是对是错,单单是全社会的集体关注就让这股舆论的力量不得不被考虑和重视,甚至是遵从。有时候,在法律的层面上可能只是普通的案件,但是经过有心或无意的大肆渲染、传播,便演变成了引起社会轰动的大事件。社会舆论所代表的应该是社会上主流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人们喜欢站在“锄强扶弱”的立场上去维护“弱者的正义”,司法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中,一旦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或者财富收入出现较大的差距,社会舆论便很可能倾向于一面倒的同情和支持“弱者”,讨伐“强者”。一些新闻报纸和网络上的声讨之声直接在法院的正式开庭前便做了判决,而当法院真正做了与之所期望的不相符的裁决时,质疑司法公正性和廉洁性的声音又开始此起彼伏,法官在审判前受到了舆论的压力,我们由此便看到了社会舆论“绑架”司法裁判的影子。诚然,在现如今“依法治国”的社会里,社会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形式,对于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廉洁公正有着不可磨灭的积极效应,它使得司法裁判的工作最大化的处于透明之中,由此使得一些司法腐败现象无处可藏。但是,过大的民主便易于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在司法裁判中过多的代入社会公众的意见便是公众对于嫌疑人的私刑审判,这样的后果有违我们的法治理念,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本质要求,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是大大的阻力。在本文中笔者以“李天一案”为视角:第一部分通过案件侦查、公诉到最后审判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大显身手”所引起的“一波三折”的舆论事件,对案件中相关概念的辨析来对李天一案进行全面的分析。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探讨在法治社会中社会舆论对于司法裁判的正面作用和负面影响,以及负面影响出现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互动关系的分析,寻找到社会舆论所要求的正义和司法裁判所遵循之公正的平衡,以真正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对于司法裁判的正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