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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各地法院积极开展审判委员会改革模式探索,这些实践活动为我们研究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提供了实践样本。选择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的运行现状进行剖析,直面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职能定位、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设计者调整现有思路,以求构建更加科学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从而带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样本法院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作为审判组织如何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的完善上。如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类型和范围,推行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审理案件机制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过滤案件、信息化的提交审批案件途径和科学化、民主化的表决机制完善工作机制,这些措施都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体现在弥补委员专业短板的不足、议事的质效得到保证、职能逐渐由微观讨论案件向审判管理和监督等宏观方向转变。然而受到我国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因素的影响,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运行中仍然存在不到位、不配套等问题,主要体现于决案机制的科学性保障不足,比如,吸收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领导干部进入机构、议事机制中民主集中与首长负责制相冲突,自我授权案件范围与强调宏观职能发挥的定位相偏离,审判公开、回避制度未完全落实,地方政府、上级法院影响判决结果的作出导致审判分离而难以追责。以实践层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并未真正触及到这些顽疾,这就导致本次改革的实质是在细枝末节上的微调而制度空间上难以突破,因此笔者试图结合现有理论和实践基础探讨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完善措施和建议。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实务,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组织机构、职能定位、履职监督与保障等方面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改良。首先要厘清审判管理、监督权与审判权的界限,淡化行政化色彩,科学选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改良考核方式。其次要准确定位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既是审判组织,更是审判监督管理组织。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限缩案件讨论数量和范围,从而完成工作重心向履行审判管理职能的转移。再次要落实审判公开、加强裁判文书署名实现审判主体公开,细化回避制度规则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妥善处理好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地方政府、上级法院的关系,为法官独立办案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空间,推动法官真正享有裁判权。同时以司法责任制为切入点,完善委员履职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针对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合议庭之间的错案追责机制,切实解决好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职责划分问题;妥善处理多重关系,拓宽改革的制度空间,从而达到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