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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在人类宪政史上影响深远,它是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世界思潮等综合条件下所催生的杰作。在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之前,当时的邦联政府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因此,在费城制宪会议上聚首的制宪者们致力于“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以通达时变,解决独立后邦联所面临的种种难题。作为一部应时之作,美国宪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不仅满足了最初邦联的某些迫切的需要,而且两个多世纪以来,为经济繁荣的美国“保驾护航”。美国宪法存在的常态不是大破大立,不是走极端,而是平稳中庸,其自身所蕴含的平衡机制是宪法运作成功的重要因素。在美国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制宪者们最重视的就是各种因素之间的平衡,其核心的三个要素是联邦与州之间的平衡,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平衡,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平衡。联邦与州之间的平衡主要通过授予联邦政府一系列明确的、实质性的权力,各州保留未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而实现的。联邦政府获得了能够帮助其达成目的的有效的权力和权威,其权力的行使不再依赖各州的善意。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平衡则是通过权力分立和制约平衡的原则确立的。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平衡来源于联邦议会内部的分权,通过实现精英与大众、大小州议会代表权及南北方利益的平衡来巩固议会两院的平衡。以上所有权力的合法性均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美国宪法的平衡原则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它有效地保障了美国人民无比珍视的自由。宪法平衡原则的产生与确立离不开制宪者们的学识、智慧和美德,但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促成了宪法平衡原则的成功。其中,本文主要分析了美国传统积累下来的制度遗产,以及制宪者们在吸收借鉴英国平衡宪政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独创性成果——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