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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滞纳金,也被称为税收滞纳金,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伴随着税收征收行为的日趋复杂化,该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从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的法治实践困境入手,深入分析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横向比较域外国家和地区税法中关于税款滞纳的法律制度,在结合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其优势之处,以期为我国税收滞纳金的立法完善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本文具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两个针对同一税收滞纳金问题作出不同判决的司法案例,对比分析其不同的裁判逻辑,并在分析这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审思我国税收滞纳金存在“法律属性不明”“制度与行政法中的滞纳金制度存在冲突”和“税收滞纳金制度之具体法律条款有待优化”这三个综合性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第一部分提出的“税收滞纳金法律属性不明”的问题,将税收滞纳金法律规范依据置于滞纳金相关法律规范依据整体中来考量,结合对学界中关于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的学说进行分析,同时横向比较域外国家或者地区税法中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总结得出宜认定为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更妥。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第一部分提出的“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与行政法中的滞纳金制度存在冲突”的问题,在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滞纳金制度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制度对比中,发现两法的滞纳金制度在前提条件、征收之上限数额、限期之规定、功能定位、救济程序这几个方面存在不同,接下来通过对到底是通过适用法律冲突标准来解决问题还是通过立法衔接解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最终得出《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强制法》需要在滞纳金的立法上进行衔接。第四部分,主要比较域外国家和地区税法中关于滞纳金制度的具体规定,探究域外国家和地区在税法中是如何规定滞纳金制度的基本条款,以及梳理其具体规定中的加征利率。最后,在综合我国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分层的立法模式”“保持利息加上滞纳金约占应纳税款的12%至18%之间的比例国际趋势”等先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五部分,综合第二、三、四部分对税收滞纳金法律制度问题的具体分析,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中的具体规定,提出“明确税收滞纳金之法律性质”“税收滞纳金立法中增加‘税收滞纳金标准告知当事人’之规定”“对税收滞纳金数额上限进行限制”“对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作两分处理”的具体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