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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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大股东、高级行政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并且由独立董事凭借自己的专长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性判 断。2001年,我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过去的大约十 年当中,国内许多学者对于是否应该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怎样使这个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以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权利、义 务等问题提出了许多见解或观点。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五年了,五年之后,独立董事对于 上市公司行为的监督作用似乎并不明显,国内已经有了独立董事“既 不独立,又不懂事”的说法,许多法学界人士开始分析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有些人认为我国已有了监事会,独立董事会与监事的职能重叠,浪费资源;有的观点认为在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保证…… 并由此产生了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引进这个制度的肯定说和否定说。其实,影响一个制度的好坏或者是否能够达到人们设计它预想达到的结 果的原因,不是唯一的,而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在我国充分发挥作用的 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独立董事的义务、责任没有被合理地规定,而独立董事履行其义务的保障机制和环境也不好。独立董事最重要的义务就 是对公司的监督,这也是人们制定此制度的目的,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履行这个义务,那么独立董事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本文针对这个问题,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为依据,通过比较独立董事和 公司一般董事的义务,得出独立董事的义务内容,并且由此进一步得 出独立董事违反其义务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义务制度的想法,希望能够对促进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做出一点贡献。
其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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