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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司法审判实践入手,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胡石壁的判词进行梳理,以其为中心研究对象,并结合蔡抗、宋自牧、叶息庵等九位法官之判例,分别从思维模式、行为模式以及影响因素三个方面对南宋司法审判进行详尽的研究,进而总结出南宋时期的法官儒家化司法审判的特点。 首先讨论的是胡石壁的思维模式。从吏治思想、务实思想以及情理为主的司法审判标准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南宋时期因为长期的战乱,社会急需稳定,于是便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行政官吏司法化,也可以说是在重视法律考试以及提高士人地位的基础上给予行政官员以一定程度的司法权力,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统治意图。而宋代新儒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的稳固和渗透,使得法官的思想观念在断案的过程当中,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更加的注重教化而非惩治。 其次,胡石壁的行为模式。一方面,宋代独特的士大夫政治文化是影响南宋法官儒家化的政治因素,科举制度取代门第制度成为士大夫提高政治、社会地位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君主与士大夫“同治天下”格局的形成同宋代儒家思想发展相辅相成,南宋法官作为司法官员亦为读书人即属于士大夫阶级,自然受此格局的影响而使得政治地位大大提高。通过科举制度成为司法官员的士大夫,将“天理”“人情”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标准,在刑罚处置方面多以教化为主而减轻了刑罚的程度。 最终是研究胡石壁思维模式以及行为模式的影响因素。由政治因素、思想因素、以及个人因素构成,三个因素从不同的角度剖析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