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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相当普遍,且难以遏制。世界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一部分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采用概括保护的方法,在隐私权被侵害时,根据判例和法律直接保护。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加以保护。尽快建立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框架,强化和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学界通说将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排除在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外。但随着网络隐私权内容的不断发展,将隐私权的享有者仅限定为自然人,对隐私权的保护非常不利。将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在一定的前提和限度内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也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此外应对自然人做出扩大性解释,不能将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局限于单个的自然人。在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上,本文将其划分为积极意义上的内容和消极意义上的内容两部分,分别对其内容作出详细的介绍。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本文也从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对网络隐私的不同内容保护进行阐述。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状况作出比较分析后,在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选择上,我国应当采取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律规制为最终保障,从而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文章最后论述了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法律框架的相关内容,并分节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和保护原则、网络隐私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规定等相关内容做了大胆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