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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正迅速的发展。从1999年阿里巴巴开始创立,把互联网理念率先引入到金融领域,到现在各种互联网平台的蓬勃发展,无疑证明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之迅速,种类之多;互联网金融相比于传统的金融业存在很多优势,但是其发展在带来好处与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风险,给我国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其风险对银行业影响效果最为明显,但是也不能忽视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影响;首先保险业在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会增加自身的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其次当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增加时也会给保险业带来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在二者合作时,也会因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问题而给保险业带来风险影响,另外当互联网金融引起系统性风险时无疑也会影响到保险业,基于此背景下,本文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风险溢出效应。本文通过计算CVa R的值来研究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风险溢出效应。CVa R即为当某一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对另一金融机构的风险溢出值,通过使用这一方法可以量化金融风险的溢出效应。本文采取了GARCH-Copula模型来计算CVa R值,选用了2012年到2019年的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和五家上市保险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先利用GARCH模型进行建模,求出各自的Va R值以及标准残差序列进行下一步建模,接着利用copula函数连接互联网金融与五家上市保险公司的残差序列,并选取最优的copula函数对这五对数据进行拟合,从而计算出CVa R值。通过计算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确实对这五家上市保险公司存在风险溢出效应,从而可以推出互联网金融对整个保险业也存在风险溢出效应。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往的文献大多数研究的是互联网金融对整个传统金融业的风险影响或者是对银行业的风险影响,很少有文献单独研究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风险影响,其次是大多数文献运用分位数回归法和GARCH族模型来计算风险溢出值,而本文采用了copula连接函数的方法,最后得出互联网金融确实对保险业存在风险溢出效应的结论,同时本文结合本次疫情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分析,具有现实意义。综上所述,本文利用GARCH-Copula-CVa R模型来研究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保险业的风险溢出效应,并指出当互联网金融处于风险状态时,其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同时还会增加保险业的风险,保险业应该加强控制互联网金融对其风险的传导,提高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